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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關於辦理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 聲請認可應提出下列之文件:(一) 收養契約書: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被收養者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在此限。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但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在此限。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在此限。(二) 戶籍資料文件: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收養當事人間原有親屬關係者,應證明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所規定不得收養之親屬,故宜提出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收養當事人之一方為外國人者,應提出該國護照影本。但被收養人未滿七歲,未申報戶口,且無法定代理人者,勿庸提出上開戶籍文件。(三) 被收養者之配偶同意書:有配偶者被收養時,應得其配偶之同意。(四) 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取得其本生父母所具無須由其照顧、扶養之證明文件。如未能取得該文件者,應陳明其事由。(五) 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收養人應提出職業、財產及健康證明文件。外國人收養我國人為養子女者,並應提出收養行為合於其本國法律之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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