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關於辦理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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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聲請認可應提出下列之文件:(一) 收養契約書: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被收養者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在此限。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但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在此限。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在此限。(二) 戶籍資料文件: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收養當事人間原有親屬關係者,應證明非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所規定不得收養之親屬,故宜提出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收養當事人之一方為外國人者,應提出該國護照影本。但被收養人未滿七歲,未申報戶口,且無法定代理人者,勿庸提出上開戶籍文件。(三) 被收養者之配偶同意書:有配偶者被收養時,應得其配偶之同意。(四) 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取得其本生父母所具無須由其照顧、扶養之證明文件。如未能取得該文件者,應陳明其事由。(五) 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收養人應提出職業、財產及健康證明文件。外國人收養我國人為養子女者,並應提出收養行為合於其本國法律之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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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中的《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以及相關法條,辦理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聲請認可時應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子女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但若被收養者未滿七歲且無法定代理人時,可以不需要提供此文件。而如果有配偶者一同收養子女,則必須要夫妻共同簽署。然而,若夫妻中的其中一方收養另一方的子女,則不需要符合此限制。如果被收養者為未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則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但若無法定代理人時則不在此限。 2. 提供戶籍資料文件:收養者的年齡應超過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如果收養當事人間本來就有親屬關係,則需要證明不違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所規定不得收養的親屬,因此需提供戶籍謄本以及親屬系統表。如果收養當事人的其中一方為外國人,則應提供該國護照的影本。但如果被收養者未滿七歲且未申報戶口且也無法定代理人時,則不需要提供上述的戶籍文件。 3. 提供被收養者配偶的同意書:如果被收養者有配偶,則需要取得其配偶的同意。 4. 成年人被收養時需要取得其本生父母所具無須其照顧扶養的證明文件。如果無法取得該文件,則需陳明理由。 5. 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收養人應提供職業、財產和健康的證明文件。如果外國人收養國內人作為養子女,還需提供證明該收養行為符合其本國法律的證明文件。 以上是根據文中所提到的法條,您可以參考這些法條來了解辦理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時應注意的事項。
- 收養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非名詞
- 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條文
- 戶籍謄本名詞
- 上開名詞
- 陳明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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