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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關於辦理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應行注意事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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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人已有收養子女者,應記載該子女之現況。如已終止收養者,應陳明終止收養原因事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示,第四條提到當收養人已經有收養的子女時,需要在文件中記載子女的現況。如果曾經終止收養,則需要說明終止收養的原因。

  • 收養名詞
  • 終止收養名詞
  • 陳明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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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關於辦理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提示關於辦理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規定:「四 收養人已有收養子女者,應記載該子女之現況。如已終止收養者,應陳明終止收養原因事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提示關於辦理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