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關於辦理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四 收養人已有收養子女者,應記載該子女之現況。如已終止收養者,應陳明終止收養原因事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示,第四條提到當收養人已經有收養的子女時,需要在文件中記載子女的現況。如果曾經終止收養,則需要說明終止收養的原因。
- 收養名詞
- 終止收養名詞
- 陳明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提示關於辦理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