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關於辦理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 法院對於聲請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訊問收養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但收養人居住國外,不能親自到場者,得以授權書指定代理人代為到場。委任他人辦理收養手續之授權書,須經收養人簽名,並經我國駐外機關之認證、授權書內應載明代理人及被收養人,不得概括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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