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關於辦理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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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法院對於聲請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訊問收養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但收養人居住國外,不能親自到場者,得以授權書指定代理人代為到場。委任他人辦理收養手續之授權書,須經收養人簽名,並經我國駐外機關之認證、授權書內應載明代理人及被收養人,不得概括委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提示,提到的第五條涉及法院對於聲請事件的調查應注意的事項。根據這項條文,法院在認為有必要進行調查時,可以訊問收養當事人和其他相關人士。如果收養人居住在國外,無法親自到場,則可以透過授權書指定代理人代表出席。而授權書必須由收養人簽名,並得到我國駐外機構的認證,並在授權書上明確指定代理人和被收養人,不得概括委任。 這項條文的目的是確保法院在處理收養案件時可以獲得足夠的資訊,並保護收養人的權益。法院可以訊問各方以瞭解案情和意見,並確保被收養人也能在相關程序中有適當的代理人代表其利益。 舉例來說,如果一對夫妻在國外居住並計劃收養一名外國籍的兒童,但無法親自到台灣法院出席申請程序,他們可以通過授權書委任一位代理人代表他們出席法庭。這份授權書需要經過台灣駐外機構的認證,確保授權書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此外,授權書必須明確指定代理人和被收養人,不能概括委任。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收養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並保護被收養人的權益。法院在處理收養案件時需注意這些互譯,以確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訊問名詞
- 收養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認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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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