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事件,法院無審判權限。 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或聲請勞動調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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