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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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事件,法院無審判權限。 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或聲請勞動調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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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的第3條規定,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事件超出了法院的審判權限。如果當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訴或聲請勞動調解,法院應裁定駁回此案件。 參考資料:《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 審判權名詞
- 起訴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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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