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作成仲裁判斷者,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成立調解或作成仲裁判斷者,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當事人對該等契約或協約發生爭議向法院起訴時,法院應以其訴無保護之必要,判決駁回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