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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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作成仲裁判斷者,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成立調解或作成仲裁判斷者,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當事人對該等契約或協約發生爭議向法院起訴時,法院應以其訴無保護之必要,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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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作成仲裁判斷後,與法院的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而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成立調解或作成仲裁判斷後,視為爭議當事人間的契約或團體協約。當事人對該契約或協約發生爭議向法院起訴時,法院應評估其訴無保護之必要,並可能判決駁回。
- 勞資爭議處理法法規
- 裁判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 起訴名詞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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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