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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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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勞資爭議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成立調解或作成仲裁判斷,如其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或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或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者,雖經當事人一方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仍應以裁定駁回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若勞資爭議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成立調解或作成仲裁判斷,但該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屬於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或與爭議標的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或根據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即使當事人一方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法院仍應以裁定駁回之。 範例:根據台灣司法院「勞僱爭議處理法」第 65 條,當事人如經簽證書之呈交、證人之剖述及其他證明所提出之事實,已足認有劫奪、恐嚇、欺罔、重大錯誤、不相稱之委任費用等情形中的一種,而制服當事人實際意思表示者,該條規定明確禁止此類行為。如果在勞資爭議的調解或仲裁過程中,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允許這些行為,則該調解或仲裁判斷係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按照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當事人的強制執行請求。

  • 勞資爭議處理法法規
  • 裁判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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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規定:「六、勞資爭議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成立調解或作成仲裁判斷,如其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