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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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勞資爭議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成立調解或作成仲裁判斷,經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後,於聲請強制執行時,暫免繳執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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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條,勞資爭議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成立調解或作成仲裁判斷,且經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後,於聲請強制執行時,暫免繳納執行費。這表示在勞資爭議獲得法院的強制執行裁定後,聲請執行時暫不需要支付執行費用。 範例參考資料: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了強制執行時免繳執行費的內容。例如在某個勞資爭議案件中,當事人A獲得了法院的強制執行裁定,於是A聲請執行時,暫時不需要繳納執行費用。
- 勞資爭議處理法法規
- 裁判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執行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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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