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法院審核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八條之裁決決定書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形式方面 1.函送審核機關是否為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2.受理法院是否為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所在地之法院。3.是否為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所生民事爭議事件。 4.是否得由法院裁判之民事事件。 5.裁決程序是否本於當事人之申請,其當事人能力或行政程序程序能力有無欠缺。 6.由代理人進行裁決程序者,其代理權有無欠缺。 7.是否為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所為之裁決決定。 8.作成裁決決定之裁決委員會會議,其出席及同意之裁決委員是否達法定人數。 9.裁決之民事事件,如已有訴訟繫屬於法院者,所作成之裁決決定是否在該訴訟判決確定前。 10.裁決決定書之製作,是否合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之程式。 11.裁決決定書之送達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之送達規定。 12.兩造就裁決決定有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視為達成合意情事。 13.其他法律規定事項。 (二)實質方面 1.裁決內容有無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上強制、禁止規定。 2.裁決內容是否為關於權利事項之爭議。 3.裁決內容之法律關係是否許當事人處分。 4.裁決內容是否具體、可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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