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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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院審核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八條之裁決決定書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形式方面 1.函送審核機關是否為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2.受理法院是否為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所在地之法院。3.是否為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所生民事爭議事件。 4.是否得由法院裁判之民事事件。 5.裁決程序是否本於當事人之申請,其當事人能力或行政程序能力有無欠缺。 6.由代理人進行裁決程序者,其代理權有無欠缺。 7.是否為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所為之裁決決定。 8.作成裁決決定之裁決委員會會議,其出席及同意之裁決委員是否達法定人數。 9.裁決之民事事件,如已有訴訟繫屬於法院者,所作成之裁決決定是否在該訴訟判決確定前。 10.裁決決定書之製作,是否合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之程式。 11.裁決決定書之送達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之送達規定。 12.兩造就裁決決定有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視為達成合意情事。 13.其他法律規定事項。 (二)實質方面 1.裁決內容有無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上強制、禁止規定。 2.裁決內容是否為關於權利事項之爭議。 3.裁決內容之法律關係是否許當事人處分。 4.裁決內容是否具體、可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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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的要求,法院在審核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8條的裁決決定書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形式方面: - 應確認函送審核機關是否為勞動部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 應確認受理法院是否為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所在地的法院。 - 應確認是否為工會法第35條第2項所生的民事爭議事件。 - 應確認是否能由法院裁判的民事事件。 - 應評估裁決程序是否依據當事人的申請,以及是否存在當事人能力或行政程序能力上的缺陷。 - 如果代理人進行裁決程序,應確認其代理權是否有效。 - 應確認是否為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所作成的裁決決定。 - 應確認作成裁決決定的裁決委員會會議,其出席和同意的裁決委員是否達到法定人數。 - 應評估裁決的民事事件,如果已經存在法院訴訟,該裁決決定是否在該訴訟判決確定之前作出。 - 應確認裁決決定書的製作是否符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7條的規定程序。 - 應確認裁決決定書的送達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的送達規定。 - 應評估裁決決定是否使得雙方當事人視為達成合意情事的情況。 - 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事項。 2. 實質方面: - 應確認裁決內容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上的強制、禁止規定。 - 應確認裁決內容是否涉及權利事項的爭議。 - 應評估裁決內容對當事人的法律關係是否具有拘束力。 - 應確認裁決內容是否具體、可能和確定。 論述: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8條,法院在審核裁決決定書時,需注意各項形式和實質方面的要求,確保裁決程序合法且結果合理。具體而言,法院要確認裁決的進行機關、受理法院、是否為工會法所生的民事爭議、裁決是否依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以及相關的程序要求。同時,法院也需評估裁決內容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上的禁止規定,以及其對當事人的權利事項和法律關係的影響。這些注意事項將有助於確保裁決決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核名詞
- 第四十八條條文
- 不當勞動行為名詞
- 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裁判名詞
- 當事人能力名詞
- 行政程序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代理權名詞
- 繫屬名詞
- 第四十七條條文
- 送達名詞
- 行政程序法法規
-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合意名詞
- 公序良俗名詞
- 禁止規定名詞
- 法律關係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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