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 條
快速跳轉
九、裁決決定書經審核與法令無牴觸者,法院應予核定,並將裁決決定書抽存一份後,其餘發還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九條的規定,法院在審核裁決決定書後,如果沒有違反法令,應該核准該裁決決定書。法院也應該將裁決決定書抽存一份後,將其他的份額退還給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這條規定確保法院能夠適當地處理勞資爭議事件和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範例:如果勞資爭議處理委員會做出了一份裁決決定書,法院在審核之後發現該裁決決定書沒有違反相關的法令,法院就應該核准該決定書並且對其進行抽存。之後,其他的份額應退還給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 核與名詞
- 法令名詞
- 核定名詞
- 不當勞動行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