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施行後辦理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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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八條第二項但書所稱陸海空軍刑法之特別法,依下列原則認定之:(一) 凡法律有刑罰規定,而陸海空軍刑法亦有規定或有類似之規定者,不論中華民國刑法及其特別法有無規定,該法為陸海空軍刑法之特別法。 (二) 陸海空軍刑法無規定,而中華民國刑法有規定者,該法為中華民國刑法之特別法。 (三) 陸海空軍刑法及中華民國刑法均無規定,如該法明定軍人犯罪由軍法機關審判或有加重規定者,為陸海空軍刑法之特別法。無規定者,為中華民國刑法之特別法。 前述第一、二款原則之適用,以比較相關法條之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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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施行後辦理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陸海空軍刑法的特別法被以下原則所認定: 1. 凡法律有刑罰規定,而陸海空軍刑法也有類似規定或相似規定的情況,不論中華民國刑法及其特別法有無規定,該法視為陸海空軍刑法的特別法。 例如,現有刑法規定「竊盜罪」,而陸海空軍刑法也訂有「竊盜罪」的相似規定,此時刑法視為陸海空軍刑法的特別法。 2. 陸海空軍刑法沒有相關規定,而中華民國刑法有相關規定的情況,該法視為中華民國刑法的特別法。 例如,陸海空軍刑法沒有關於洗錢罪的規定,但中華民國刑法有相關規定,此時中華民國刑法視為特別法。 3. 陸海空軍刑法和中華民國刑法都沒有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如果該特殊法明確規定軍人犯罪由軍事法院審判或有加重處罰的規定,那麼該法視為陸海空軍刑法的特別法。如果沒有這樣的規定,該法視為中華民國刑法的特別法。 例如,陸海空軍刑法和中華民國刑法對於妨害公務罪都沒有規定,但陸海空軍刑法明確規定軍人犯妨害公務罪由軍事法院審判,此時陸海空軍刑法視為特別法。 綜上所述,根據前述法條的適用原則,可以確定特定法律是陸海空軍刑法的特別法或中華民國刑法的特別法。
- 陸海空軍刑法法規
- 中華民國刑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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