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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施行後辦理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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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開規定應移送法院審判之未終結案件,係指裁判尚未終結、已裁判而尚未聲明覆判或抗告及尚在覆判、抗告、再審常審判中之案件而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施行後辦理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未終結案件指的是裁判尚未終結、已裁判但尚未聲明覆判或抗告、或者是仍在進行覆判、抗告、再審或非常審判的案件。這表示在動員戡亂時期審理刑事案件時,有關未終結的案件應遵守相關法規的要求,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該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尚未結束的案件在法律程序中得到適當的追查和審理。

  • 前開名詞
  • 裁判名詞
  • 抗告名詞
  • 再審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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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施行後辦理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施行後辦理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規定:「依前開規定應移送法院審判之未終結案件,係指裁判尚未終結、已裁判而尚未聲明覆判或抗告及尚在覆判、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施行後辦理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