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施行後辦理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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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開規定應移送法院審判之未終結案件,係指裁判尚未終結、已裁判而尚未聲明覆判或抗告及尚在覆判、抗告、再審、非常審判中之案件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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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施行後辦理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未終結案件指的是裁判尚未終結、已裁判但尚未聲明覆判或抗告、或者是仍在進行覆判、抗告、再審或非常審判的案件。這表示在動員戡亂時期審理刑事案件時,有關未終結的案件應遵守相關法規的要求,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該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尚未結束的案件在法律程序中得到適當的追查和審理。
- 前開名詞
- 裁判名詞
- 抗告名詞
- 再審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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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