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施行後辦理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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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嚴前刑事裁判已確定者,不得於解嚴後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但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者,得依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並適用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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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施行後辦理刑事案件應注意事項第5條的規定,解嚴前已確定的刑事裁判,不得在解嚴後向原管法院上訴或抗告。但如果有再審或非常上訴的原因,可以依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并且進行相應的刑事訴訟程序。 這個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解嚴後對於已確定的刑事判決的法律效力和結束力的保障,同時允許有特定原因的再審或非常上訴的可能,確保司法公正和適當的救濟機制。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32條第2項,如果有新的事實或證據出現,或者出現重大錯誤,可以聲請再審。所以,如果在解嚴後發現了新的證據,或者認為原來的判決存在重大錯誤,被告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聲請再審。
- 裁判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再審名詞
- 非常上訴名詞
- 聲請再審名詞
- 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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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