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施行後辦理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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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機關依本法將案件移送法院審判者,初審案件由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覆判或抗告案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但刑事訴訟法第四條所列第一審管轄屬於高等法院之案件,初審案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覆判或抗告案件由最高法院管轄,非常審判案件,由最高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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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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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告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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