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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施行後辦理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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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機關依本法將案件移送法院審判者,初審案件由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覆判或抗告案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但刑事訴訟法第四條所列第一審管轄屬於高等法院之案件,初審案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覆判或抗告案件由最高法院管轄,常審判案件,由最高法院管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資料提到的法源資訊,我們無法確認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施行後辦理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的內容。

  • 抗告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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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施行後辦理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施行後辦理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規定:「軍事審判機關依本法將案件移送法院審判者,初審案件由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覆判或抗告案件由該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施行後辦理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