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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施行後辦理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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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機關將案件移送法院審判,僅係審理機關之變動 (並有無審判權之問題) 其移送前已進行之偵審程序,並不因移送而失效,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續行審判,並通知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但審判中之案件,因參與審判之推事更易,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更新審理程序。 前項案件判決時,判決書應記載公訴人為某機關軍事檢察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詢問的是《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施行後辦理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的解釋。根據以上所提供的資訊,並沒有提到這個特定條文的內容或相關案例,無法針對這個問題進行詳細的解釋或舉例。因此,對於這個問題我無法提供確定的答案。

  • 名詞
  • 審判權名詞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推事名詞
  •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公訴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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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施行後辦理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施行後辦理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規定:「軍事審判機關將案件移送法院審判,僅係審理機關之變動 (並非有無審判權之問題) 其移送前已進行之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施行後辦理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