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 簡易程序案件,被告自白犯罪者,得於偵查中或審判中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同意記明筆錄,並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者,法院於裁判時,應先審查被告自白之文書資料或筆錄。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時之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與被告之罪責不相當,或忽視、損害被害人權益等,即屬刑訴法第四五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第四款之情形,而有刑訴法第四五二條之適用。 (刑訴法四五一之一Ⅰ、Ⅲ、四五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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