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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訴法第四五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並移由刑事庭審理。 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經法院認宜依刑訴法第四四九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者,由原承辦股繼續審理。 前二種情形,應另分新案號,原案號報結,其由原承辦股繼續審理者,辦案期限應接續計算。 (刑訴法四五二、四四九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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