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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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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訴法第四五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並移由刑事庭審理。 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經法院認宜依刑訴法第四四九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者,由原承辦股繼續審理。 前二種情形,應另分新案號,原案號報結,其由原承辦股繼續審理者,辦案期限應接續計算。 (刑訴法四五二、四四九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遵守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的注意事項。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如果法院認為符合刑訴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所列情況,應改採通常程序審判,并由刑事庭審理。同樣地,如果檢察官對一起通常程序起訴的案件認為適合以簡易判決處刑,則可以由原承辦股繼續審理。對於這兩種情況,應另行分配新案號,報結原案號,如果由原承辦股繼續審理,辦案期限應接續計算。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 2.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 3.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

相關函釋 1

  • 簡易判決處刑名詞
  • 第四五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條文
  • 通常程序名詞
  • 起訴名詞
  • 第四四九條第二項條文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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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規定:「六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訴法第四五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