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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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適用簡易程序之案件,如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刑訴三○九Ⅰ、四五○、四五四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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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遵守注意事項第7條。該條規定,當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免除被告的刑罰時,應告知判決免刑的內容。在使用簡易判決處刑時,還可以併科沒收為其他必要的處分。 例子:如果在一個簡易程序案件中,被告被判決免除刑罰,法院應該明確告知被告該判決的免刑內容。另外,如果被告被判以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可以同時對被告進行沒收處分,作為其他必要的處理措施。
- 免除名詞
- 諭知名詞
- 簡易判決處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沒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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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