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發還被告刑事保證金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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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保證金如係於下級審法院繳交者: (一) 為確定判決之法院,除應即檢附原繳納保證金之收據存根聯影本一份通知該收繳保證金之法院發還外,並應即通知被告或代繳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原繳款收據前往領取。且於致應受發還人之通知上加註:「請於接到本通知五日後逕向○○法院洽領」字樣。 (二) 原受領繳納保證金之法院依右開二之 (一) 之規定於發還保證金後應即函復為確定判決之法院,以便該法院儘速將案件移送執行。遇有應受發還人無故遲延十五日以上不具領保證金,或其行方不明、住、居所遷移者,亦應將情函告。為確定判決之法院一經函復有上開情形,即得不待辦妥發還手續,仍將案件移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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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發還被告刑事保證金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規定了保證金發還的程序和注意事項。根據該條規定,如果保證金是在下級審法院繳交的,以下事項應當注意: 1. 確定判決的法院應通知原繳納保證金的法院發還保證金,並通知被告或代繳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原繳款收據前往領取。通知中應加註「請於接到本通知五日後逕向○○法院洽領」的字樣。 例子:如果判決確定的法院是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而保證金是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繳交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應通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發還保證金,並通知被告或代繳人攜帶身分證、印章、原繳款收據到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領取。 2. 原受領繳納保證金的法院在發還保證金後應立即函復給確定判決的法院,以便該法院儘速將案件移送執行。如果發還保證金的人無故遲延十五日以上不來領取保證金,或者其行方不明、住所遷移,原受領繳納保證金的法院也應將情況函告確定判決的法院。一旦確定判決的法院收到上述情況的函文回復,即可不需要辦理發還手續,仍然將案件移送執行。 例子:如果保證金是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繳交的,該法院在發還保證金後應立即函復給確定判決的法院,例如臺灣高等法院,以便該法院儘速將案件移送執行。如果被告無故遲延十五日以上不來領取保證金,或者住所遷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也應將情況函告臺灣高等法院。一旦臺灣高等法院收到這樣的函文回復,即可不需要辦理發還手續,仍然將案件移送執行。
- 確定判決名詞
- 被告名詞
- 攜帶名詞
- 居所名詞
- 上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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