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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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被告經法官諭知具保或責付時,應由承辦人員依據「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 (格式如附件 (八) ) 循序辦理具保責付手續,並逐項將辦理時間詳實登載於各欄,於辦完手續後,由書記官附卷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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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第 10 條規定,當被告接獲法官諭知具保或責付時,應由承辦人員依照「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的順序進行具保責付手續,並在各欄位詳細登記辦理的時間。待手續辦理完成後,書記官應附卷將其存查。 參考資料: -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第 10 條之規定。 - 「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附件示範格式。 範例: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第 10 條,當某案件的被告接獲法官諭知具保或責付時,承辦人員應填寫「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並按照程序單的要求進行相關手續。手續辦理完畢後,書記官將手續單與相關文件附卷存查。
相關函釋 1 則
- 被告名詞
- 諭知名詞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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