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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第 10 條

被告經法官諭知具保責付時,應由承辦人員依據「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 (格式如附件 (八) ) 循序辦理具保責付手續,並逐項將辦理時間詳實登載於各欄,於辦完手續後,由書記官附卷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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