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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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前條辦理程序單分由下列人員記載: (一) 日期至書記官開具繳納保證金通知單時間 (採二十四小時制) 各欄,由書記官記載。 (二) 分配法警查保時間欄,由法警長記載。 (三) 法警協助通知被告親友時間欄,由候保室值勤法警記載;被告親友辦妥手續時間欄及查保完畢時間欄,由查保法警記載並簽名或蓋章。 (四) 收受保證金時間欄,由收受人記載,如保證金係向駐法院之銀行櫃台繳交者,由帶領繳款人前往繳款之法警記載。 (五) 被告保外時間欄,由候保室值勤法警或查保法警記載並簽名或蓋章。 (六) 法官批保時間欄至書記官交付釋票時間各欄,由書記官記載。 (看守所收受釋票時間,可依據釋票登記簿上看守所簽收人員之簽收時間記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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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第11條,這一條針對辦理程序單中各個時間欄位的記載作出了具體的要求。以下是該條款各項要點的解釋以及範例: (一) 日期至書記官開具繳納保證金通知單時間欄:由書記官負責記載。這一欄位將記錄被告收到繳納保證金通知的時間,通常是被告出庭的第一天。 (二) 分配法警查保時間欄:由法警長負責記載。這是指安排法警負責確認被告是否繳納了保證金的時間。 (三) 法警協助通知被告親友時間欄、被告親友辦妥手續時間欄及查保完畢時間欄:由候保室值勤法警和查保法警負責記載並簽名或蓋章。這些欄位將記錄法警協助通知被告親友以及被告親友辦理手續的時間,還有查保完畢的時間。 (四) 收受保證金時間欄:由收受人記載。如果保證金是通過法院駐設的銀行櫃台繳交,則是由帶領繳款人的法警記錄。 (五) 被告保外時間欄:由候保室值勤法警或查保法警記載並簽名或蓋章。這個欄位記錄了被告何時被允許保外出庭。 (六) 法官批保時間欄至書記官交付釋票時間各欄:由書記官記錄。這一欄位將記錄法官批准保外出庭的時間,以及將釋票交給看守所的時間。有關看守所收到釋票的具體時間可以根據釋票登記簿上有關看守所簽收人員的簽收時間來記錄。 這些記錄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辦理程序的透明、準確性和一致性。通過詳細記錄每個時間點的信息,可以幫助確定案件處理中遵循的程序和時間節點,並提供相應的證據。 例如,如果被告在開庭前繳納了保證金,那麼書記官應該在相應的欄位中填寫被告收到繳納保證金通知的日期和時間。查保法警應該在相應的欄位中記錄他們協助通知被告親友和被告親友辦理手續的時間,以及進行查保的時間。收受人應在相應的欄位中記錄收受保證金的時間。最後,法官應在相應的欄位中記錄批准被告保外出庭的時間。這些記錄應該以書面形式保留,以便在需要時進行核對和驗證。
- 書記官名詞
- 被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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