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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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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被告經准予具保責付者,如覓妥具保人或受責付人時,已逾辦公時間,或屬例假日,得由原承辦人員委託值日法官代為審查批准,辦理釋放手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第 12 條的規定,如果被告已經找到具保人或受責付人,但是已經逾過了辦公時間或是遇到了例假日,原承辦人員可以委託值日法官代為審查批准,進行釋放手續。 相關範例:舉例來說,如果一名被告在週末被准許具保或被負有責付,但是法院當時已經下班了,無法立即進行審查和準予釋放。根據該條規定,原承辦人員可以聯繫值日法官,委託他代為審查並批准釋放手續。這樣可以確保被告能夠在審查和批准程序完成後立即釋放。

  • 被告名詞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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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第 12 條規定:「十二 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者,如覓妥具保人或受責付人時,已逾辦公時間,或屬例假日,得由原承辦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