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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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法警室應備置被告具保責付登記簿,按日將具保責付被告之案號、案由、姓名登載,報經書記官長轉陳院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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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第13條的規定,法警室應該準備被告具保責付登記簿,並且每日將具保責付的被告案號、案由和姓名登記在該簿上,然後報經書記官長轉交給院長核閱。 這項規定的參考文獻是《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可以作為相關法規的依據。根據這項規定,法警室必須將具保責付被告的相關資訊登記在具保責付登記簿上,並根據案號、案由和被告的姓名記載。這些資料需要經過書記官長核閱後報告給院長。 一個與這項規定相關的例子是,當一名被告被指控犯下刑事罪行後,被指定需要提供保證金作為保釋條件。法警室會將被告的案號、案由以及姓名記錄在具保責付登記簿上,作為法院辦理此案的參考資料。
- 被告名詞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案由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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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