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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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法院應於法警室備置具保證人稽核登記卡 (格式如附件 (七) ) ,對於聲請具保之人,由法警檢查其是否有經常為人在法院具保及超過其資產能力具保情事,如發現有上述情事者,應報告法官,拒絕其保證,並注意查究有無不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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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第9條的規定,法院應於法警室備置具保證人稽核登記卡,用於檢查聲請具保之人是否有經常在法院具保及超過其資產能力具保的情事。如果發現有上述情事,法警應報告法官,拒絕其保證,並注意查究是否有不法情事。 根據參考資料,這項規定的目的是防止具保人濫用具保制度,以超過其資產能力提供保證,或經常在法院具保。這樣的情況可能涉及不法行為,因此法院需要進行檢查和稽核,確保具保人的合法性和資產能力。 例如,如果某人多次在不同的刑事案件中作為具保人出現,擔保金額卻遠遠超過其資產能力,法院的法警應該將此情況報告給法官,並拒絕該具保人的保證申請。透過這項規定,法院能夠適當地審查具保人的背景和財務能力,以確保具保制度的正確運作。
相關函釋 1 則
- 具保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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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