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八 出具保證書人須提出財產證明文件,證明確已超過指定之保證金額。具保而免提保證書者,除繳納之保證金為現金外,其許以有價證券代繳時,應按時價折算之。 受責付者除係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或其選任辯護人、委任代理人外,以居住該管區域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或有聲譽信用之人,而對被告具有約束力影響力者為適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第8條,出具保證書的人必須提供財產證明文件,以證明已超過指定的保證金額。如果具保而免提供保證書,除了繳納現金外,也可以使用有價證券代替,但應按照市場價值折算。 受責付的人除了可以是被告的輔佐人、選任的辯護人或委任的代理人外,也可以是居住在該管區域內的被告的尊長親友或其他具有正當職業或良好信譽的人,對被告具有約束力和影響力者才是適當的選擇。 範例:如果被告的父親在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中擔任受責付的人,並提供了自己的財產證明文件來證明超過指定的保證金額,即可符合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第8條的要求。此外,被告的父親作為擁有正當職業和良好信譽的人,對被告具有約束力和影響力,也是適當的受責付人選。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被告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選任辯護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