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 出具保證書人須提出財產證明文件,證明確已超過指定之保證金額。具保而免提保證書者,除繳納之保證金為現金外,其許以有價證券代繳時,應按時價折算之。 受責付者除係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或其選任辯護人、委任代理人外,以居住該管區域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或有聲譽信用之人,而對被告具有約束力影響力者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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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出具保證書人須提出財產證明文件,證明確已超過指定之保證金額。具保而免提保證書者,除繳納之保證金為現金外,其許以有價證券代繳時,應按時價折算之。 受責付者除係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或其選任辯護人、委任代理人外,以居住該管區域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或有聲譽信用之人,而對被告具有約束力影響力者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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