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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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被告在法院所在地無法覓保,經准許在鄉區覓保,得由法官以電話或以書面囑託該管警察機關,就近辦理對保手續,並將電話囑託情形,記載於電話查保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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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第 7 條,當被告在法院所在地無法找到保證人時,可以經法官准許在鄉區尋找保證人。法官可以透過電話或書面方式委託管轄的警察機關,在附近地區辦理保釋手續。此外,法官也需要將電話囑託情形記錄在電話查保登記簿中。具體的登記簿格式可以參考附件六。 參考資料: - 台湾地方法院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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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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