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七 被告在法院所在地無法覓保,經准許在鄉區覓保,得由法官以電話或以書面囑託該管警察機關,就近辦理對保手續,並將電話囑託情形,記載於電話查保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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