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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告未能照指定之保證金額覓保,斟酌其涉犯罪之情節得降低原定之保證金額者,法官得將原指定之保證金額酌予減低,命繼續覓保。認為以責付為適當者,法官亦得逕命責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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