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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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被告未能照指定之保證金額覓保,斟酌其涉犯罪之情節得降低原定之保證金額者,法官得將原指定之保證金額酌予減低,命繼續覓保。認為以責付為適當者,法官亦得逕命責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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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第6條,該條款規定了在被告未能按照指定的保證金額尋求保證金時,法官可以酌情降低原定的保證金額,並命令繼續尋求保證金。如果法官認為責付是合適的,也可以直接命令責付。 根據現行法規資料,刑事訴訟法並無具體明文規定該條款內容。根據司法院公布的「刑事訴訟法註釋」版本為104年1月15日修正,其中對於該條款解釋如下: 該條款強調了法官在被告未能按照指定的保證金額尋求保證金時,應根據被告所涉及罪行的情節進行考慮,酌情降低原定的保證金額,並命令繼續尋求保證金。同時,法官也保有直接命令責付的權利,如果認為這是適當的。 然而,在提供的參考資料中並未列舉到該條款具體適用的案例。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之具體範例。 因此,根據現行法規資料以及提供的參考資料,對於所提問題中的具保責付要點第6條的內容及相關法律解釋,暫不得出具體答案。需要進一步的法律法規調查及案例參考。
- 被告名詞
- 責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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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