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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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被告不能當庭辦理具保責付手續者,應准用電話或以其他方法,通知其在法院所在地之親友或願為具保受責付之人,攜帶必需之身分證等證明文件,逕向法院書記官辦理具保責付手續。對於當日不能辦妥具保責付手續之被告或其親友,應交付「被告具保責付處理紀錄單」 (格式如附件 (五) ) ,以便其於五日內憑單繼續辦理。羈押於看守所之被告,經裁定准予具保責付者亦同。被告陳明須出外覓保或受責付人時,得指派法警隨同前往,注意戒護,以防脫逃。如非有脫逃之虞時,不得以戒具束縛其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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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第5條規定,如果被告不能當庭辦理具保責付手續,法院應使用電話或其他方法通知其在法院所在地的親友或願意為具保受責付之人,攜帶必需的身分證等證明文件,直接向法院書記官辦理具保責付手續。對於當日不能辦妥具保責付手續之被告或其親友,應交付《被告具保責付處理紀錄單》以便在五日內憑單繼續辦理。被羈押於看守所的被告,如果經裁定准予具保責付,也是同樣適用這些規定。當被告陳明須出外覓保或有受責付人時,可以指派法警隨同前往,注意戒護,但除非有脫逃的危險,不能以戒具束縛其身體。 這項規定可以在刑事訴訟案件中應用,以確保被告人能夠遵守出庭或接受執行的義務。如果被告不能當庭辦理具保責付手續,法院可以通知其親友或願意為其具保的人,以書面方式或其他方法提供相關資訊和文件來辦理具保責付手續。對於無法當庭辦理的被告或其親友,他們可以在之後的五天內以《被告具保責付處理紀錄單》繼續辦理具保責付手續。 參考資料:《司法院刑事訴訟法實施法》、《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相關函釋 1 則
- 被告名詞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攜帶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羈押名詞
- 陳明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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