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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第 5 條

被告不能當庭辦理具保責付手續者,應准用電話或以其他方法,通知其在法院所在地之親友或願為具保受責付之人,攜帶必需之身分證等證明文件,逕向法院書記官辦理具保責付手續。對於當日不能辦妥具保責付手續之被告或其親友,應交付「被告具保責付處理紀錄單」 (格式如附件 (五) ) ,以便其於五日內憑單繼續辦理。羈押於看守所之被告,經裁定准予具保責付者亦同。被告陳明須出外覓保或受責付人時,得指派法警隨同前往,注意戒護,以防脫逃。如有脫逃之虞時,不得以戒具束縛其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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