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 諭知准予交保責付者,如有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或親友在場,可逕命出外代為覓保或受責付人,並代辦一切具保責付手續。如其中有可為具保人或受責付人,或其辯護人有可為受責付人之情形,而應繳驗之身分證等證明文件已攜帶齊全者,應命當庭即時辦理一切具保或責付手續。 書記官於開庭前應攜帶印就之空白保證書、責付證書等到庭,以供遇有前項情形時,可當庭將空白保證書或責付證書交付被告或其親友應用,並指導其填寫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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