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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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諭知准予交保責付者,如有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或親友在場,可逕命出外代為覓保或受責付人,並代辦一切具保責付手續。如其中有可為具保人或受責付人,或其辯護人有可為受責付人之情形,而應繳驗之身分證等證明文件已攜帶齊全者,應命當庭即時辦理一切具保或責付手續。 書記官於開庭前應攜帶印就之空白保證書、責付證書等到庭,以供遇有前項情形時,可當庭將空白保證書或責付證書交付被告或其親友應用,並指導其填寫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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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当法院处理刑事诉讼案件时,如果被告被准予交保责付,可以要求在场的辅助人员或亲友代为寻找保证人或被责付人,并代办所有的保证或责付手续。如果其中有可以充当保证人或被责付人的人,或者被告的辩护人可以充当被责付人的情况,并且已携带要求验明身份的证件等证明文件,应当立即在庭审中办理所有的保证或责付手续。 法院书记官在开庭前应携带空白的保证书、责付证书等,以备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在庭审中将空白的保证书或责付证书交给被告或其亲友使用,并指导他们填写的方法。 例外情况:如果被告具备支付能力、没有经济负担所需财产以及可行的辩护策略,法院可以选择不要求具保或责付。 例外情况:如果被告在开庭前向法庭提出申请退保,法院可以考虑退还保证金或责付金额。退保的审理标准,法定程序和庭审手续与具保和责付的程序相似。
- 諭知名詞
- 責付名詞
- 被告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具保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攜帶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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