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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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保證書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責付證書應載明如經傳喚願負責被告隨時到場。其格式由各級法院統一印制 (如附件 (三) 、(四) ) ,免費供用,並應備置於法警室或服務處 (含服務臺、服務中心或訴訟輔導處,以下同) ,以便被告或其親友取用,法警或服務處職員並應指導其填寫方法,或代為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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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第3條,保證書應該記載保證金額及繳納保證金的事由。責付證書則應該載明如經傳喚後,保證人願意負責被告隨時到場。根據附件(三)和(四)所附的格式範例,這些證書應由各級法院統一印制並免費提供。法院應該將這些證書放置在法警室或服務處(包括服務臺、服務中心或訴訟輔導處),以方便被告或其親友取用。法警或服務處職員應該指導填寫證書的方法,或者代為填寫。 然而,根據提供的上下文資訊,並沒有具體提到附件(三)和(四)的內容或相關的具體案例。因此,我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相關的具體範例。
相關函釋 1 則
- 責付名詞
- 傳喚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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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