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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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告經諭知具保者,應審酌其涉嫌犯罪之情節與身分及家庭環境,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命提出由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之保證書。如聲請人自願繳納保證金或由第三人繳納者,由法警填具報告書 (格式如附件 (一) ) ,經法官批准後,由書記官開具繳納保證金通知單 (格式如附件 (二) ) 交由法警帶同聲請人逕向出納室繳納,並將收據第二聯附卷存查。 前項具保人如一人資力不足時,得由二人以上為之。 諭知責付者,應由得為其輔佐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出具責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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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第2條的規定,當被告被告知需要具保時,法院應評估被告涉嫌犯罪的情節、身分以及家庭環境,並指定相應的保證金額,要求被告提供由該管區域內有實力的人所擔保的保證書。如果聲請人願意自願繳納保證金或者由第三人代為繳納,法警應填寫報告書,經法官批准後,由書記官開具繳納保證金通知單,並由法警與聲請人前往出納室繳納,並將收據的第二聯附在案卷中。 根據這項規定,當具保人的資力不足時,可以由兩個或更多人為其提供具保。 當被告被告知責付時,應由得為其輔佐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人出具責付證書。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裁判書》3090、《看電子報》、「最新刑事訴訟法規規程」
相關函釋 1 則
- 被告名詞
- 諭知名詞
- 具保名詞
- 審酌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責付名詞
- 輔佐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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