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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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告經諭知具保者,應審酌其涉嫌犯罪之情節與身分及家庭環境,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命提出由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之保證書。如聲請人自願繳納保證金或由第三人繳納者,由法警填具報告書 (格式如附件 (一) ) ,經法官批准後,由書記官開具繳納保證金通知單 (格式如附件 (二) ) 交由法警帶同聲請人逕向出納室繳納,並將收據第二聯附卷存查。 前項具保人如一人資力不足時,得由二人以上為之。 諭知責付者,應由得為其輔佐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出具責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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