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二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於犯罪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故自首或在偵審中自白者,關係行賄人刑責之輕重與法律之適用,法官於審理時,應依職權詳為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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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精通相關法規的法律系教授,就法院辦理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所示: 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犯罪後自首者可以免除其刑。這意味著被告在自首後,可以得到免除刑罰的待遇。同樣地,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這意味著被告在偵查或審判過程中,如果能自白犯罪事實,可以減輕或者是免除刑罰。因此,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該依照自己的職權詳細調查被告是否符合自首或自白的條件。 參考資料:《貪污治罪條例》 參考範例:根據最新修訂的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如果行賄人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則可以減輕或者是免除其刑罰。舉例來說,如果被告在偵查期間全盤承認自己的犯罪行為並主動提供相關證據,法官可以考慮減輕其刑罰或者免除其刑罰。這樣的處理方式有助於促進案件的偵查與審判工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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