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在審判程序中可受保護的重要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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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果您是兒童或少年,依法律規定,除顯然沒有必要者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會指派社工人員陪同您到法院,他們可以向法院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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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在審判程序中可受保護的重要事項第3條指出,如果被害人是兒童或少年,在審判期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派遣社工人員陪同被害人到法院並陳述意見。這是為了確保兒童或少年的權益得到保護,並確保他們能適應法院審判的過程。 這條款的參考資料來源可能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here),該法規定了保護性侵害犯罪被害人的相關措施和流程。根據這部法律,當被害人是兒童或少年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派遣社工人員陪同被害人在法院中出庭,並陳述意見。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被害人不受二次傷害,並提供他們在審判過程中的支援和保護。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兒童在案發後需要出庭作證,根據該條款,法院會指派社工人員陪同兒童到法庭並陳述意見。社工人員可以提供兒童精神上的支持,讓他們感到安心和舒適。此外,社工人員也可以陳述兒童的意見,以確保兒童的聲音被聽到和尊重。這樣做有助於保護被害人的權益,並確保他們在審判中受到適當的對待。
- 少年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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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