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在審判程序中可受保護的重要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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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果您是告訴人,想要委任別人代理出庭,法律也是容許的。不過法院認為有必要時,還是可以傳您本人到場,這是必須請您瞭解和配合的。 如果您希望參與審判程序,可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聲請參與訴訟。訴訟參與人有選任或獲法院指定代理人之權利、卷證資訊獲知權、期日受通知及到場之權利、選定訴訟參與代表人之權利、對準備程序事項、證據調查及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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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訊來看,這些內文並未提到「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在審判程序中可受保護的重要事項第 4 條」,所以我無法提供有關此條款的具體解釋或範例。
- 告訴人名詞
- 審判程序名詞
- 言詞辯論終結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期日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程序事項名詞
- 證據名詞
- 科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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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