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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10.13

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在審判程序中可受保護的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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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侵害犯罪案件的審判,除經過您的同意,並經法官認為有必要者外,都不公開,您可以到庭充分陳述,不必擔心有不相干的人來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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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您的法定代理人 (假如您尚未成年而且未婚,父母就是您的法定代理人) 、配偶、直系血親 (例如祖父母或您的子女) 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 (例如伯父、叔叔、姑姑、阿姨、舅舅、姪子、外甥、外甥女、兄弟姊妹等) 、家長、家屬 (同家的人,除了家長外,都稱為家屬 )、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都可以陪同您到法院,他們亦可以向法院陳述意見。又陪同您到法院的人不可以是這個案子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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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果您是兒童或少年,依法律規定,除顯然沒有必要者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會指派社工人員陪同您到法院,他們可以向法院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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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果您是告訴人,想要委任別人代理出庭,法律也是容許的。不過法院認為有必要時,還是可以傳您本人到場,這是必須請您瞭解和配合的。 如果您希望參與審判程序,可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聲請參與訴訟。訴訟參與人有選任或獲法院指定代理人之權利、卷證資訊獲知權、期日受通知及到場之權利、選定訴訟參與代表人之權利、對準備程序事項證據調查及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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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之一、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您可依憑自己的意願,向法院聲請將案件移付調解,或由法院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藉由有建設性之參與及對話,尋求彌補損害、痛苦及不安,滿足您的真正需要,並修復因衝突而破裂之社會關係。若您在修復程序中改變意願,都可以隨時不附理由退出修復程序;退出後,案件將由法院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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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您所委任的代理人如果是律師,這位代理人便有權向法院聲請檢閱卷宗和證物,也可以抄錄卷宗內的資料,或影印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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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院在審判時會傳喚您到法庭給您表示意見的機會,如有任何意見,可以直接向法院表達。假如需要您和被告對質時,法官會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以確保您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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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您如果擔心在被告面前不能夠完整陳述事實經過,法院審後,會主動考慮或依照您的聲請,在法庭外適當的地點來問您的話,或利用聲音、影像傳送的科技設備或其他隔離措施,將您與被告隔離來問您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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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您經傳喚到法院作證時,如果因為心智障礙或身心創傷,而被認為在法庭進行詰問,有不能夠依照自己的自由意思或者完整陳述事實經過的可能情況,法院經過審後,會主動考慮利用聲音、影像傳送的科技設備或其他隔離措施,將您與被告隔離來問您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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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在審判程序中,您如果需要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或法律服務時,可以向各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設立的性侵害防治中心請求協助。法院審理性侵害案件,如果發現您有接受上述措施的必要時,也會立即通知各該管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設立的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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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任何必須公示的司法文書 (例如判決書) 都不會直接把您的名字寫上去,也不會寫出讓別人可以判斷是在提到您是被害人的資料。這是法律上給你的保障,請不必顧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在審判程序中可受保護的重要事項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10.13,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