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在審判程序中可受保護的重要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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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您所委任的代理人如果是律師,這位代理人便有權向法院聲請檢閱卷宗和證物,也可以抄錄卷宗內的資料,或影印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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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資料,第五條提到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如果是律師,便有權利檢閱卷宗和證物,可以抄錄或攝影。這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例如,當一名律師被委任為被告的代理人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這位律師有權檢閱卷宗和證物。他可以利用這個權利來瞭解案件的相關資料並為被告進行辯護。同樣地,他也可以抄錄或攝影這些資料以供使用。這些權利只適用於律師或具有法學專門知識的人,並且需要在審判中進行。 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被告在審判中選任的辯護人原則上應該是律師。只有在審判長許可的情況下,才能選任非律師作為辯護人。而在第三審法院進行法律審查時,被告選任的辯護人必須是律師或具有法學專門知識的人,這樣才能保護被告的利益。如果被告選任的辯護人不符合上述資格,則不會被允許。 這些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被告在審判過程中能夠獲得合適的法律代表,並享有適當的權利和保護。同時,法院也有責任確保調查的保密性,以防止偵查受到干擾和犯罪事實的傳播。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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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