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分共有人依第八點第三款、前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之事項,得以附具切結書方式為之。
根據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0條規定,部分共有人若需要在登記申請書上明確列記相關事項,可以以切結書的方式進行。具體來說,該規定允許部分共有人在登記申請書上透過附上切結書的方式進行必要的陳述或聲明。這樣的切結書可以包含需要強調或說明的事項,並且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在土地所有權共有的情況下,如果某個共有人要求在登記申請書上特別標明他或她對該土地的特定權利,他或她可以以切結書的形式將詳細內容附加在登記申請書中,以供登記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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