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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部分共有人依第八點第三款、前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應於登記申請書當欄記明之事項,得以附具切結書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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