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代管之土地原訂有三七五租約而未依法終止者,代管開始時,代管機關應通知原承租人於代管期間,繼續承租使用。 代管之土地或建物原訂有地上權、典權或一般租賃契約而其期限尚未屆滿者,代管機關應通知原權利人於代管期間原契約期限屆滿前,得繼續使用。但地上權及租賃契約已屆滿,而原權利人願繼續使用者,應依第八點之規定辦理;典權期限屆滿者,得由典權人依民法規定取得典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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