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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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代管之土地或建物現使用人或現耕農戶係無權占有且不符第八點規定承租或不願受託經營者,代管機關應限期促期遷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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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處理要點》第9條規定,如果代管的土地或建物現在的使用者或農戶無占有權,且不符合承租或不願接受委託經營的規定,代管機關應該在限期內催促他們遷讓。 舉例:如果一塊土地被代管,代管機關發現現在使用土地的人並沒有合法的占有權,也不符合承租或經營的條件,代管機關將會要求這些人在一段時間內遷離土地。
- 無權占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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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