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對於已執行代管之土地或建物,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得比照公有土地房屋出租之規定,訂定不超過代管期限之租賃契約。但代管耕地,除有第十點第一項之情形外,不得出租,僅得以委託經營方式為之。前項土地建物出租或委託經營者,其對象應以現使用人或現率農戶為優先;如無現使用人或現耕農戶,或現使用人及現耕農戶係無權占有又不願承租或受託經營者,代管機關得公開招租或招請經營。 第一項出租、委託經營契約書應比照國有財產辦理之格式,由內政部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