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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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對於已執行代管之土地或建物,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得比照公有土地房屋出租之規定,訂定不超過代管期限之租賃契約。但代管耕地,除有第十點第一項之情形外,不得出租,僅得以委託經營方式為之。前項土地建物出租或委託經營者,其對象應以現使用人或現率農戶為優先;如無現使用人或現耕農戶,或現使用人及現耕農戶係無權占有又不願承租或受託經營者,代管機關得公開招租或招請經營。 第一項出租、委託經營契約書應比照國有財產辦理之格式,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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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第8條規定,對於已執行代管之土地或建物,可以訂定不超過代管期限的租賃契約,但代管耕地除非符合第十點第一項的情況,否則不得出租,只能以委託經營方式處理。如果要進行土地建物的出租或委託經營,優先考慮現在使用的人或耕作的農戶;如果沒有現在使用的人或耕作的農戶,或者現在使用的人或耕作的農戶無權占有又不願承租或接受委託經營,代管機關可以公開招租或招請經營。此外,第一項提到的出租和委託經營契約書的格式應該參照國有財產的辦理方式,由內政部進行定制。
- 租賃契約名詞
- 無權占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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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