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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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直轄市、縣(市)政府接到第六點第二項之代管清冊後,應即指定代管日期函復地政事務所,副本通知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地方稅主管稽徵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並由地政單位會同財政單位派員實地查明土地或建物使用情形。 地政事務所對於前項通知,應將代管日期於專簿及登記簿所有權部備註欄內註明;鄉(鎮、市、區)公所對於前項通知之代管土地經查明訂有三七五租約者,應於原訂租約書及租約登記卡加註代管機關及代管日期,並通知承租人向代管機關繳納租金且副知代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代管工作得以收支並列方式編列預算並雇用專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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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未办继承登记土地及建筑改良物处理要点第7条的规定,当直辖市、县(市)政府接到代管清单后,应立即指定代管日期,并函告地政事务所。地政事务所应在专簿和登记簿的所有权部备忘栏内注明代管日期。对于已查明有土地租赁合同的场合,乡(镇、市、区)公所应在原租赁合同书和租赁登记卡上注明代管机关和代管日期,并通知承租人向代管机关缴纳租金。为了执行代管工作,直辖市、县(市)政府得以收支并列方式编列预算并雇用专人办理。 根据上述表示僅有拿出第7條的内容存在,而且其他法規內容並未明確提到。
- 所有權名詞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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