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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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代管之土地或建物已出租或原訂有原上權、耕地三七五租約者、依其契約規定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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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到的參考資料,「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第12條規定,如果被代管的土地或建物已經出租,或者有原上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地政機關可以根據原有的契約規定收取租金。 舉例來說,如果一筆土地在繼承登記之前已經被出租了,地政機關代管該土地時,可以根據原有的租約規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同樣地,如果土地上有原上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地政機關也可以按照契約規定收取租金。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代管期間的土地或建物仍能產生收益,以保護各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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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