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12

快速跳轉

十二、代管之土地或建物已出租或原訂有原上權、耕地三七五租約者、依其契約規定收取租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到的參考資料,「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第12條規定,如果被代管的土地或建物已經出租,或者有原上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地政機關可以根據原有的契約規定收取租金。 舉例來說,如果一筆土地在繼承登記之前已經被出租了,地政機關代管該土地時,可以根據原有的租約規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同樣地,如果土地上有原上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地政機關也可以按照契約規定收取租金。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代管期間的土地或建物仍能產生收益,以保護各方的權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第 12 條規定:「十二、代管之土地或建物已出租或原訂有原上權、耕地三七五租約者、依其契約規定收取租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