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十三、第十二點之租金及其他代管收入,代管機關應於公庫設立專戶存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處理要點》第13條規定,代管機關應於公庫設立專戶存儲第12條之租金及其他代管收入。這表示代管機關必須就收到的租金和其他代管收入,按照法定程序存入公庫的專戶中。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代管收入的透明度和合法性,以及避免濫用代管財產。但具體的存儲方式和程序則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和規定。 參考資料: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處理要點》(內政部令第0910200457號)
- 管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