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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代管土地或建物無收益者,代管機關應於辦理繼承登記時向繼承人收取代管費用;有租金或其他收入者,應自專戶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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