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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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代管土地或建物無收益者,代管機關應於辦理繼承登記時向繼承人收取代管費用;有租金或其他收入者,應自專戶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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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未辦繼承登記土地處理要點第15條的規定,代管土地或建物無收益者,代管機關在辦理繼承登記時應向繼承人收取代管費用;而如果土地或建物有租金或其他收入,代管機關則應從專戶中提取相應的費用。具體的範例資料在這段文字中並未提及,所以無法給出相關範例。
- 繼承名詞
- 繼承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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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