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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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代管之土地或建物供公共使用而無收益者,免收代管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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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你提供的資料,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第 16 條規定,對於供公共使用而無收益的代管土地或建物,免除繳納代管費用。 範例: 例如,一塊土地被代管後,被政府用於興建公園或公共停車場等供公共使用的資源,而沒有其他收益,根據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第 16 條的規定,代管者免除繳納代管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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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