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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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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代管之土地或建物供公共使用而無收益者,免收代管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你提供的資料,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第 16 條規定,對於供公共使用而無收益的代管土地或建物,免除繳納代管費用。 範例: 例如,一塊土地被代管後,被政府用於興建公園或公共停車場等供公共使用的資源,而沒有其他收益,根據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第 16 條的規定,代管者免除繳納代管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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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第 16 條規定:「十六、代管之土地或建物供公共使用而無收益者,免收代管費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