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七、代管之土地或建物,不得變更原來之使用;建地不得增建房屋,僅得作臨時性之使用;直接生產用地不得種植長期性農作物。 代管機關對於代管土地建物得隨時為必要之檢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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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代管之土地或建物,不得變更原來之使用;建地不得增建房屋,僅得作臨時性之使用;直接生產用地不得種植長期性農作物。 代管機關對於代管土地建物得隨時為必要之檢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