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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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代管之土地或建物有收益者,其代管期間之賦稅,得由代管機關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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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第18條,如果被代管的土地或建物有收益,則可以由代管機關負責繳納相關的賦稅。換句話說,代管機關在代管期間負責繳納土地稅、房屋稅等稅款。具體的範例我沒有參考資料,無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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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