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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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代管土地或建物於代管期間有合於賦稅減免之要件者,由代管機關依法辦理減免賦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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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第19條,代管土地或建物在代管期間符合减免税款的条件时,代管机关应根据法律办理减免税款的手续。具体的法律依据是稅款減免與03年內政部稅捐管制法第63條之規定,根据該條規定,代管土地或建物符合減免稅款的条件时,代管機關可以依法办理減免稅款的手續。 範例:例如,一個人去世後其土地及建築物被地政機關代管,而該土地或建築物符合賦稅政策的減免要件,比如該地區實行的房屋稅減免政策,地政機關根據減免要件,可以辦理減免稅款的手續,讓代管人可以享受相應的稅務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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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