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代管土地或建物依法徵收時,徵收機關應通知稅捐機關核算該土地或建物各項賦稅,並會代管機關核算代管費用,於應得之補償費中代為扣繳。 代管土地或建物僅部分被徵收者,地政事務所於辦理分割登記後,應通知代管機關更正代管土地或建物標示及面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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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代管土地或建物依法徵收時,徵收機關應通知稅捐機關核算該土地或建物各項賦稅,並會代管機關核算代管費用,於應得之補償費中代為扣繳。 代管土地或建物僅部分被徵收者,地政事務所於辦理分割登記後,應通知代管機關更正代管土地或建物標示及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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