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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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代管土地或建物依法徵收時,徵收機關應通知稅捐機關核算該土地或建物各項賦稅,並會代管機關核算代管費用,於應得之補償費中代為扣繳。 代管土地或建物僅部分被徵收者,地政事務所於辦理分割登記後,應通知代管機關更正代管土地或建物標示及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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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第20條的規定,當代管土地或建物被徵收時,徵收機關應該通知稅務機關核算土地或建物的各項賦稅,並且通知代管機關核算代管費用,然後將這些費用從應得的補償費中扣除。如果代管土地或建物只是被部分徵收,地政事務所需要在辦理分割登記後通知代管機關更正代管土地或建物的標示和面積。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土地被徵收,應該徵收一定的賦稅費用。徵收機關會通知稅務機關進行核算,確定這個土地應該繳納的各項稅款。同時,徵收機關也會通知代管機關核算代管費用,確定代管這個土地所產生的費用。最後,從應得的補償費用中扣除這些稅款和代管費用。如果土地只是被部分徵收,地政事務所會在辦理分割登記後通知代管機關更正土地的標示和面積。
- 徵收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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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