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第四點公告應揭示於下列處所: (一)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地政事務所佈告欄。 (二)土地或建物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佈告欄。 (三)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佈告欄。 (四)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村里辦公處佈告欄。 (五)地政事務所認為有必要時,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同時揭示公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