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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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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四點公告應揭示於下列處所: (一)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地政事務所佈告欄。 (二)土地或建物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佈告欄。 (三)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佈告欄。 (四)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村里辦公處佈告欄。 (五)地政事務所認為有必要時,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同時揭示公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第 5 條"的規定,此條款規定了公告應揭示的地點,包括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地政事務所佈告欄、土地或建物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佈告欄、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佈告欄、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村里辦公處佈告欄,以及地政事務所認為有必要時的其他適當處所。這些地點都是公告應該揭示的地方,以讓相關人員能夠了解相關的訊息。 例如,如果有一筆土地因為繼承而需要處理,根據該法規,公告應該揭示在土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佈告欄、鄉(鎮、市、區)公所佈告欄,以及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佈告欄和村里辦公處佈告欄等地方。這樣可以確保相關人員有機會知道相關的訊息。

  • 繼承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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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第 5 條規定:「五、第四點公告應揭示於下列處所: (一)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地政事務所佈告欄。 (二)土地或建物所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