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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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四點公告應揭示於下列處所: (一)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地政事務所佈告欄。 (二)土地或建物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佈告欄。 (三)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佈告欄。 (四)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村里辦公處佈告欄。 (五)地政事務所認為有必要時,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同時揭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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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第 5 條"的規定,此條款規定了公告應揭示的地點,包括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地政事務所佈告欄、土地或建物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佈告欄、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佈告欄、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村里辦公處佈告欄,以及地政事務所認為有必要時的其他適當處所。這些地點都是公告應該揭示的地方,以讓相關人員能夠了解相關的訊息。 例如,如果有一筆土地因為繼承而需要處理,根據該法規,公告應該揭示在土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佈告欄、鄉(鎮、市、區)公所佈告欄,以及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佈告欄和村里辦公處佈告欄等地方。這樣可以確保相關人員有機會知道相關的訊息。
- 繼承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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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