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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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調處不成立者,得應當事人之申請,發給調處不成立證明文件。 前項調處不成立證明文件,不附具任何調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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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第11條,該條規定如當事人申請醫療爭議調處,但調處不成立時,協調機構可以發給當事人調處不成立證明文件。而該證明文件不會附上任何調處意見。 舉例來說,若甲、乙兩人因為醫療事故產生爭議,他們選擇進行醫療爭議調處,但在調處過程中無法達成共識,調處不成立,協調機構可以發給甲、乙兩人調處不成立證明文件,該文件只是證明調處不成立的事實,而不會包含任何關於調處的意見或建議。
- 調處不成立名詞
- 調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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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